
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分享2024 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税收政策。202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出台哪些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营运影响如何?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并提高税务效益?我们与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与2023年度相比,2024年出台的新税收政策并不多,但“减税降费”依然是不变的主旋律。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九大变化:一是明确应税交易范围;二是跨境交易的消费地原则;三是视同销售范围缩窄;四是混合销售重大变化;五是免税项目规范整合;六是不予征税项目重大调整;七是三档税率不变,征收率3%;八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重大利好;九是留抵退税常态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1月份发布《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明确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相较于2014年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政策在视同出口规定上,取消“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的限制。退税货物范围不再限定在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购进的货物也不再列入负面清单。另外,对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做“瘦身”,可申请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月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明确,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
与合作区现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从“一线”放宽调整为“一线”放开,扩大享受免税或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促进“一线”货物高效便捷流动。二是优化完善“二线”管住政策,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增加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鼓励合作区内开展加工制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4年3月1日封关运行开始,内地出口横琴视同出口退税货物范围扩大,横琴合作区内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横琴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2024年6月27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2024年6月27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2024年11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明确进入2024年度名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份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9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明确列入清单企业的审核流程。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3年7月份发布《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明确列入清单的工业母机企业的审核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份出台《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给予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9号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份出台《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给予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9号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为确定可以享受2024年度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24年3月发出《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 明确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9月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明确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2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进一步明确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以及清单制定审核流程。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4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4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4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14号公告主要政策考虑包括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14号公告主要政策考虑包括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11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24年10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完善税收制度;二是扩大地方权限;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四是理顺价税关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24年10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完善税收制度;二是扩大地方权限;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四是理顺价税关系。
202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出台哪些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营运影响如何?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并提高税务效益?
与2023年度相比,2024年出台的新税收政策并不多,但“减税降费”依然是不变的主旋律。
1. 增值税和进出口税收新政策
2024年增值税方面最重要的税收政策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标志着增值税制度在“而立之年”正式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也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4年3月1日封关运行开始,内地出口横琴视同出口退税货物范围扩大,横琴合作区内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横琴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2024年6月27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还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此外,针对2023年度出台的一系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2024年配套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各自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清单制定审核流程。
最后,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是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里程碑。以上是2024年在增值税和进出口税收方面出台的重要新税收政策。
2、企业所得税
2024年度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多,因为2023年度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作为制度性安排外,其他优惠政策,如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有效税率5%等优惠政策都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度新出台的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此外,针对2023年及以前年度出台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4年配套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各自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清单制定审核流程。
3、个人所得税
2024年度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多,因为2023年度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作为制度性安排外,其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税负差额补贴免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等优惠政策均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政策是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36个月缴纳,这个政策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另一个政策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其他税种新政策
2023年度出台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优惠政策,2024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政策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这些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最终实现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改革完成。
以上是对2024年度出台的主要税收政策的大体回顾。我们将在课程中分析2024年度中国新出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政策要点及其对企业营运的影响,帮助大家了解2024年度新税收政策的出台背景、历史演变和政策目标,并通过案例分享帮助大家更好掌握新税收政策的要点,加深对新税收政策影响营运的理解,同时也初步探讨如何利用新税收政策作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税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