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光飞逝,转眼间2023年已离我们远去,2024年甲辰龙年正徐徐拉开帷幕。202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出台哪些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营运影响如何?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并提高税务效益?我们与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继续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大政方针,2023年度出台的新税收政策主要还是围绕三个主旋律,一是支持科技创新,二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支持创业投资。
为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为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43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优惠,享受条件较为宽松——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享受43号公告优惠。但是,相关纳税人仍需注意抵减概念。加计抵减不是抵减进项税额,而是抵减应纳增值税额。直接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优惠力度更大。若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则当期不能加计抵减,可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除43号公告明确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5%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财税【2023】17号和财税【2023】25号,分别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15%加计抵减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还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和10% 抵减应纳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应充分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免由于设备移作他用或研发人员数量减少等因素而导致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应充分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免由于设备移作他用或研发人员数量减少等因素而导致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是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是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明确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21日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进一步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需满足的条件,把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提高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进一步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需满足的条件,把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提高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财税〔201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政策的明确和延续,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政策的明确和延续,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明确,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3]34号文件,将珠三角九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7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将有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在该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从而使个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相关所得适用“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无需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明确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和《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明确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出台《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光飞逝,转眼间2023年已离我们远去,2024年甲辰龙年正徐徐拉开帷幕。2023年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出台哪些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企业营运影响如何?应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并提高税务效益? 我们与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继续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大政方针,2023年度出台的新税收政策主要还是围绕三个主旋律,一是支持科技创新,二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支持创业投资。
我们将在课程中分析2023年度中国新出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政策要点及其对企业营运的影响,帮助大家了解2023年度新税收政策的出台背景、历史演变和政策目标,并通过案例分享帮助大家更好掌握新税收政策的要点,加深对新税收政策影响营运的理解,同时也探讨如何利用新税收政策作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税务效益。